闡述樣品采集部長
更新時間:2021-03-26 點擊次數(shù):665次闡述樣品采集部長
樣品的采集
樣品的采集又稱采樣、樣品的制備,是指抽取有一定代表性的樣品,供分析化驗用。樣品的采集一般包括三個內容:即抽樣、取樣和制樣(具體見第二章)。采樣時必須注意樣品的生物試劑日期、批號、代表性和均勻性,對于摻偽食品和食品中毒的樣品采集,要具有典型性。采樣數(shù)量應能反映該食品的衛(wèi)生質量和滿足檢驗項目對試樣量的需要,一般為一式三份,供檢驗、復檢與備查或仲裁用,每一份不少于0.5kg。采樣容器根據(jù)檢驗項目,選用硬質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。
采樣一般步驟為:①原始樣的采集;②原始樣的混合;③縮分原始樣至需要的量。對于不同的樣品應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樣品的采集。
1、液體樣品的采集:對于大型桶裝、罐裝的樣品(如大型發(fā)酵罐內的樣品),可采用虹吸法分別吸取上、中、下層樣品各0.5L,混勻后取0.5~1.0L。對于大池裝樣品可在池的四角、中心各上、中、下三層分別采樣0.5L,充分混勻后取0.5~1.0L。
液體、半流體飲食品如植物油、鮮乳、酒或其他飲料,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裝,應行充分混勻后再取樣。樣品應分別盛放在三個干凈的容器中,盛放樣品的容器不得含有待測物質及干擾物質。對于瓶裝樣品,應在每批樣品的不同部位隨機抽取10瓶,樣品每瓶容量大于250g的至少抽取3瓶,樣品每瓶容量小于250g的至少抽取6瓶。
2、固體樣品的采集:應充分均勻各部位樣品的原始樣,以使樣品具有均勻性和代表性。對于大塊的樣品,應切割成小塊或粉碎、過篩、粉碎,過篩時不能有物料的損失和飛濺,并全部過篩,然后將原始樣品充分混勻后,采用四分法進行縮分,一直至需要的樣品量,一般為0.5~1.0kg。
糧食及散粒狀固體食品應自每批食品的上、中、下三層中的不同部位分別用雙套回轉取樣器等取樣設備,取部分樣品混合后按四分法
對角取樣,再進行幾次混合,zui后取有代表性的樣品。肉類、水產(chǎn)等食品應按分析項目要求,分別采取不同部位的樣品或混合后取樣。
四分法的操作步驟為:先將樣品充分混合后堆積成圓錐形,然后從圓錐的頂部向下壓,使樣品被壓成3cm以內的厚度,然后從樣品頂部中心按“十”字型均勻地劃分成四部分,取對角的兩部分樣品混勻,如樣品的量達到需要的量即可作為分析用樣品。如樣品的量仍大于需要的量,則繼續(xù)按上述方法進行縮分,一直縮分到樣品需要量。
采樣后要立即密塞、貼上標簽,并認真填寫采樣記錄。采樣記錄須寫明樣品的名稱、采樣單位、地址、日期、樣品批號或編號、采樣條件、包裝情況、采樣數(shù)量、檢驗項目及采樣人。無采樣記錄的樣品,不得接受檢驗。
樣品應按不同的檢驗項目妥善包裝、運輸、保管、送實驗室后,應立即檢驗。
一般樣品在檢驗結束后,應保留一個月,以備需要時復檢。易變質食品不予保留。保存時應加封并盡量保持原狀。為防止樣品在保存中受潮、風干、變質,保證樣品的外觀和化學組成不發(fā)生變化,一般需要冷藏、避光保存。檢驗取樣一般取可食部分,以所檢驗的樣品計算。感官判斷不合格的樣品不必進行理化檢驗,直接判為不合格產(chǎn)品。
外地調入的食品應結合運貨單、獸醫(yī)衛(wèi)生人員證明、商品檢驗機關或衛(wèi)生部門的衛(wèi)生許可證、生物試劑許可證及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,了解起運日期、來源地點、數(shù)量、品質及包裝情況,如在食品工廠、倉庫或商店采樣時,應了解食品的批號、制造日期、廠方化驗記錄及現(xiàn)場衛(wèi)生狀況,同時應注意食品的運輸、保管條件、外觀、包裝容器等情況。